北华航天工业学院企业入校管理办法
(华航校发〔2018〕42号)
为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规范入校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企业入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应为科技型或高新技术企业,且技术领域符合学校重点学科方向或学校重点发展方向;
(二)与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平台建设等方面有较好的合作基础,近三年与学校共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或合作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开展科研合作到位经费在50万元以上;
(三)承诺入驻学校后与学校开展科研项目合作或共同申请省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到位经费不低于50万元。
(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发展潜力大;
(五)企业生产营销环节不在校内或生产运营不会对学校正常校园秩序造成影响;
(六)社会信誉良好,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
第二条 企业入校申请程序:
(一)企业提交入校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科技处,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评估;
(二)通过可行性评估的,由科技处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后,科技处按程序与入驻企业签订入驻协议。
第三条 学校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与入驻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入驻企业按规定向学校缴纳房屋租赁费、水电费、采暖费、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因经营产生的一切费用。对与学校共建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的企业,学校可适当减免其房屋租赁费。
第四条 入驻企业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的,其装修改装方案须报学校后勤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入驻企业因装修改造所产生的费用由企业承担,对学校国有资产造成损坏的须赔偿。入驻企业离开学校时,需恢复租赁房屋的原状。
第五条 企业人员应自觉接受学校管理,并办理人员和车辆出入证件。
第六条 企业入驻周期为三年,入驻期满,企业有意愿继续留在学校的,经学校同意,可续签协议。
第七条 入驻企业不得以学校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企业自行承担因生产经营产生的法律责任,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入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校园秩序。入驻企业不得因经营纠纷,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行。入驻企业违反本条上述规定的,学校有权终止入驻协议,并要求入驻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企业在入驻学校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对不严格履行入驻协议、校企合作无实质成效或不服从学校管理的企业,学校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第九条 学校履行对入驻企业评审、监督、协调和服务的职责,对入驻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学校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便利:
(一)企业人员需要在学校就餐的,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办理。
(二)学校的图书资料、科研设施等资源向入驻企业开放。
(三)入驻企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校提供一定方便,给予适当照顾。
(四)学校鼓励校内各级单位、个人与入驻企业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展开合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企业入校申请书(模板).doc
附件2:企业入校协议书(模板).doc